公司对外担保效力认定及风险防控
公司对外担保效力认定及风险防控
作者:李婷婷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由此可知,即使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所订立的担保合同也并不必然无效,这取决于债权人(相对人)是否善意,债权人(相对人)善意,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第19条 【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024年11月1日 1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