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剧本杀”游戏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浅析“剧本杀”游戏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作者:广东君品律师事务所 钟碧霜
前言
2016年,湖南卫视推出的明星推理真人秀节目《明星大侦探》带动了国内“剧本杀”的推理狂潮,使得“剧本杀”进入大众视野,“剧本杀”游戏行业也正式进入全面爆发期。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22年1月27日官宣,与芒果TV普法教育推理节目《大侦探7》合作,推出“大侦探合议庭”,开拓普法教育新方式。近年来,“剧本杀”游戏行业飞速发展,凭借其互动性与趣味性成为了当下年轻人最重要的娱乐方式。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剧本杀”市场规模达170.2亿元,预计2022年将达238.9亿元。然而,随着“剧本杀”游戏的流行,不正当竞争问题、剧本内容安全问题、行业监管问题以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层出不穷,其中盗版问题尤为受到大众关注。近日,上海市正式出台《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管理暂行规定》,并自2022年3月1日起受理备案,成为全国首个正式将“密室剧本杀”纳入管理的城市,规定中要求“密室剧本杀”游戏经营者在申请备案时需提交版权合法性声明。故本文将阐述“剧本杀”游戏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1. 什么是“剧本杀”?
“剧本杀”是一种真人角色扮演推理游戏,也叫“谋杀之谜”,最早起源于19世纪时英国的一起谋杀案,后由美国游戏公司对此进行改编并于1935年发行了第一款谋杀之谜游戏——“Jury Box”(陪审团),游戏玩家通过扮演陪审员对游戏提供的案件详情、犯罪现场照片以及各种证据进行推理,从而票选出真正的凶手,最后公布真相。现在的“剧本杀”游戏与之大同小异,也是全程以剧本为核心,由主持人引导,玩家通过多轮搜证、讨论、推理、破解凶手的作案动机和作案手法,最终票选出谁是真凶,并由主持人公布真相。
2. 剧本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1. 剧本的获取方式
“剧本杀”游戏的核心当然是剧本。剧本的来源无非是两种方式,一种是购买已创作完成的剧本,另一种则是创作剧本。
1. “购买”剧本
此处所述的“购买”,在著作权法意义上分为下列两种情形:
(1) 剧本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许可使用是目前市场上较为常见的获取方式,包括盒装本、城市限定本以及独家本,其实质均为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区别在于许可使用的范围,类似于普通许可使用、排他许可使用和独占许可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上述规定的“不经许可”,主要指的是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所规定的内容。
(2) 剧本著作权的转让
转让是另一种购买剧本的获取方式。剧本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将其所拥有的著作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财产权利转移给他人所有。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作品的名称;(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三)转让价金;(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权的转让仅限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则无法转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2. “创作”剧本
剧本对于玩家而言,其属于一次性的消耗品,随着“剧本杀”行业内市场竞争愈发激烈,市面上已经披露销售的剧本已经无法满足数量众多的玩家们,于是经营者们开始选择通过自行、委托、职务或合作的方式创作剧本。
(1) 委托创作及其著作权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简单而言,即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未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具体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由此可知,并非未约定著作权归属问题的,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换言之,如果“剧本杀”游戏经营者可以证明委托作品的目的是为了在“剧本杀”游戏门店中使用,即便著作权权利归属于创作者,但经营者仍可在门店中免费使用该等委托创作作品。
(2) 职务创作及其著作权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由此可知,职务创作作品可以分为普通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其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而后者的著作权直接归属于单位,但作者享有署名权。不难看出,剧本若想要构成特殊职务作品,只能通过第三种情形,即由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
在认定是否构成职务作品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下列两个问题:一是作者必须与单位存在劳动或雇佣关系,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二是作品必须是因履行职务行为的需要而创作的。
(3) 合作创作及其著作权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在认定是否构成合作作品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下列两个问题:一是合作作者必须具有共同创作的合意;二是合作作者必须是实质性参与创作中,而不是仅仅提供物质条件、咨询意见或其他辅助工作的。
2. 剧本的著作权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等。
剧本是“剧本杀”游戏的核心,优质的剧本需要包括完整的故事背景、人物角色介绍、玩法说明、证据线索设计、主持人手册等内容,并通过描述故事人物的形象特征、内心活动、对话、场景和气氛展现故事情节,不仅要求作者具有独创性的思想表达能力,还要求作者具有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侦查推理能力,类似于影视剧本或者短篇推理小说。具有独创性的“剧本杀”当然属于文字作品。
除此之外,剧本中具有独创性的配套插画、人物画像等,可能构成美术作品;剧本中具有独创性的背景音乐、视频等,可能构成试听作品;主持人和NPC角色在剧本中的表演,可能构成表演权;剧本的包装中具有独创性的漫画绘图、宣传图文、版面设计的,可能构成其他衍生产品;线上开展“剧本杀”的网络直播活动,可能构成广播权;提供“剧本杀”经营活动的点播行为,则可能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
3. 常见的侵权行为
1. 盗版
根据12426版权监测中心数据显示,针对《舍离》《千秋赋》《大山》等60余部“剧本杀”剧本,在淘宝、拼多多、闲鱼等7个主流电商平台累计监测到疑似盗版售卖链接5418条,其中TOP10剧本共监测到疑似盗版售卖链接2442条,占比高达45.1%,盗版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剧本杀”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盗版行为的侵权主体包括出售方和购买盗版“剧本杀”的经营者。
1. 出售方
盗版的出售方盗印剧本并进行线下销售,或者将电子版置于网络中提供收费下载的,此类行为当然构成对剧本的侵权,前者侵犯了剧本权利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后者侵犯了剧本权利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 购买盗版“剧本杀”的经营者
关于购买盗版“剧本杀”并使用盗版剧本进行经营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形而有不同定性。第一种是购买盗版“剧本杀”后批量打印出来提供给玩家使用的;第二种是通过网上订购盗版“剧本杀”,下载后批量打印出来提供给玩家使用的。经营者的上述行为,均属于对剧本的复制,纳入著作权法的规制范围,构成对著作权中复制权的侵权。